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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,我也遇過唷!!


我投保壽險時,是在南科當作業員,所以當時是第二類


之後我離職了,改到辦公室當助理,變成第一類


理所當然保費要下降,但我的業務員疏忽(他知道我換工作喔)


所以換工作真的要通知保險公司喔


如果工作危險性變輕可以少繳錢


變重的話沒多繳錢小心出事自己的保障會不夠喔


 


 


 
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 邱金蘭】


小林(化名)在849月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,並附加意外傷害險附約,當時小林的工作是電子裝配,投保職業類別是第二類。


 


869月小林又跟這家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,也再附加意外傷害險附約,但小林的工作換成機械維修,職業類別經保險公司核定是第三類。


 


更改職業類別


 


留意保險金變動


 


 


9110月小林工作時不小心捲入輸送帶,導致骨折,926月醫院開立殘障診斷書。


 


小林向壽險公司申請意外殘障保險金理賠,但壽險公司以事故當時職業類別已是第四類為由,要求依原收保費跟應收保費的比率,折算保險金給付。


 


換言之,84年那張保單,是要用第二類跟第四類保費比率折算保險金;86年那張保單,則是要用第三類跟第四類保費比率折算保險金。折算下來,小林可以領到的保險金相對變少。


 


保險公司認為,小林在事故發生後提出的在職證明,的確是危險性較高的輸送帶操作員,投保的職業類保應是第四類,依原保費跟應收保費折算保險金,並沒有錯。


 


但小林認為,他在84年投保時工作是第二類,86年再跟同一家公司投保時,已告知工作變更為第三類,保險公司既然已經知道他的職業變異動,但未處理,疏失不應歸責於他,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。


 


保發中心調處認為,保險法第59條及60條有規定被保險人職業危險增加時應該要通知保險公司,否則保險公司可以終止契約或者要求另行訂定保費。


 


但保險法第62條也規定有些情況不負通知義務,如「為他方所知者」或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,或無法諉為不知者」等。


 


小林86年跟保險公司投保時,職業類別已變為第三類,保險公司既己承保,就很難推說不知道小林已變更職業類別。


 


保發中心建議,84年的那張保單,保險公司應以應繳(第四類)保費,與職業類別第三類保費比率,折算給付保險金給小林。


 


 


更改職業類別


 


留意保險金變動


 


 


至於86年那張保單,應依第三類及第四類保費折算保險金,保發中心跟保險公司主張相同。


 


此個案提醒保戶,一旦換工作要記得通知保險公司,以免引發不必要的麻煩,當然保險公司若有不合理主張時,也應據理力爭。


 


2009/01/15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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